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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91号

浙江省义乌市艾丽斯包覆纱厂与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艾丽斯包覆纱厂,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艾丽斯包覆纱厂,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白马路**号。投资人贾艾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洋布村礼堂东第四间。法定代表人余演,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艾丽斯包覆纱厂(下称艾丽斯厂)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艾丽斯厂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义乌市,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艾丽斯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佑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买卖合同第十条中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供方”为佑和公司,其住所地为福建省长乐市。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原审裁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雅典

代理

审判员  林 伟

代理

审判员  魏 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阮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