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艾丽斯包覆纱厂,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白马路**号。投资人贾艾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洋布村礼堂东第四间。法定代表人余演,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艾丽斯包覆纱厂(下称艾丽斯厂)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艾丽斯厂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义乌市,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艾丽斯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佑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买卖合同第十条中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供方”为佑和公司,其住所地为福建省长乐市。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原审裁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雅典
代理
审判员 林 伟
代理
审判员 魏 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阮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