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字第398-2号
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少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熙成、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3元、保全费2345元,由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春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唐华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