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49号原告周廷晓,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被告山西海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志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廷晓与被告山西海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廷晓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廷晓撤回对被告山西海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周廷晓负担。
审判员 郑晓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