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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2781号

邵敏与平谦国际(苏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敏,平谦国际(苏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2781号原告邵敏。委托代理人杨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良,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谦国际(苏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以东、云龙东路以南。法定代表人莫悦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皋荣蓉,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敏诉被告平谦国际(苏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平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陈娴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迎、被告平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皋荣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敏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职位为招商部经理,工资每月7396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违法辞退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739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平谦公司辩称:

一、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5月15日解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

二、原告作为公司管理层,自己提出不再到公司上班,被告无需支付赔偿金。

三、原告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有权对其行为进行通告并将其开除。

经审理查明:邵敏于2014年2月21日进入平谦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约定邵敏从事招商部副经理职务,劳动报酬为每月8000元,其中绩效工资2000元,每月绩效工资按工作业绩进行浮动,合同还约定若邵敏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平谦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平谦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邱少卿作为平谦公司的常务副总在上述劳动合同上代表平谦公司签字。2014年5月13日,邱少卿与莫悦宁发生冲突,邱少卿额头受伤,为阻止莫悦宁离开现场,邵敏与同事许亮将平谦公司的门锁掉,后邱少卿、许亮与邵敏三人将莫悦宁按到在地,但莫悦宁未受伤。当时,平谦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银都大厦内。2014年5月15日,平谦公司因需要休整整顿,授权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张智律师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宜。2014年5月15日,平谦公司位于银都大厦的办公地点停止办公,同时,邵敏停止在平谦公司工作。2014年5月20日、5月26日,平谦公司分别发出公告,称因公司管理团队调整仍在进行中,所有员工放假一周,位于银都大厦的办公场所继续关闭。后平谦公司在新的办公地点继续营业。2014年8、9月份,邵敏等三人与平谦公司协商未成,2014年11月13日,邵敏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平谦公司支付2014年5月至11月工资51772元及双倍工资差额59168元。仲裁庭审中,平谦公司提交了平谦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邵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邮寄凭证,该凭证显示邵敏拒收。仲裁庭审中,邵敏申请证人卢某、柳某、蒋某出庭作证,卢某陈述2014年5月13日董事长找招商部同事约谈,后看到公司原副总经理额头流血不止并说董事长打人,后打电话报警,后邱副总要求员工举手表决明天谁来上班,后来卢某看见董事长在前台位置,衣服被撕开,至于邱少卿和莫悦宁的具体冲突,卢某没有看见。柳某陈述,2014年5月13日,柳某在大办公室听见外面很吵,发现邱少卿额头流血,说莫悦宁打人,莫悦宁说没有打,争吵过程中三人抢了莫悦宁的手机用锤子砸坏,后来许亮打了110,双方在言语冲突过程中,莫悦宁表示证件丢了,邱少卿抢了他的证件,后来莫悦宁对在场员工表示就地免除邱少卿的职务,柳某没有看见莫悦宁和邱少卿在小办公室的冲突过程。蒋某陈述,蒋某看见邱少卿从会议室出来,额头上流血,并说打人了,蒋某比较害怕就退回了财物室,蒋某再次开门,就看见有人在茶水间争执。2015年3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平谦公司支付邵敏工资51772元,驳回邵敏的请他仲裁请求。平谦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邵敏平均工资为每月7396元,2015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吴江民初字第0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平谦公司支付邱少卿2014年5月工资3400元,驳回邱少卿其他诉讼请求。邱少卿不服上述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1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2014年5月13日,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派出所对莫悦宁、邱少卿、许亮进行了询问,莫悦宁陈述其当天到公司与所有员工分别面谈,莫悦宁和邱少卿说要换掉他,双方说话比较火,邱少卿拿起莫悦宁的杯子往自己头上砸,之后走到外面说董事长打人,并叫邵敏把门锁上,邵敏就去把门锁上;莫悦宁说把门锁上就是禁锢,打算用手机去拍,邱少卿一把抢走手机,并用榔头将手机砸坏,然后跑到会议室拿出莫悦宁的e本,也用榔头将之砸坏。邱少卿当着大家的面说“过来把他推到”,邵敏和另一个人过来,邵敏在前面推,另一个男的把莫悦宁的双手反背在后面,莫悦宁侧倒在地上,邱少卿就上来拽莫悦宁的裤子,把裤子拽坏了,裤子里的4个证件不见了;大约五六分钟后,邱少卿说放开莫悦宁,另一男的就放开了莫悦宁;后邱少卿说他今天是最后一天工作,其他也是最后一天工作的人和他一起举手,莫悦宁看到很多人举手了。邱少卿陈述莫悦宁从会议室出来后,邱少卿看到他准备跑,邱少卿跟许亮说把他拉住,不要让他走掉,许亮用手摁住莫悦宁上半身肩膀的地方,邱少卿摁住莫悦宁大腿地方,邱少卿一用力,莫悦宁就摔倒了,后莫悦宁一直乱蹬腿,当时邱少卿不想让莫悦宁跑掉,就想把莫悦宁裤子扒下来,后来就把莫悦宁裤子撕破了。许亮陈述,2015年5月13日,莫悦宁到公司查看,叫员工一个一个进去谈话,大约10点左右,莫悦宁叫公司在吴江的负责人邱少卿进去,许亮隐约听见双方发生争执,并且看到莫悦宁拿起桌上的杯子,用杯口敲了邱少卿的额头,邱少卿被打后走到会议室外面要我们报警,之后莫悦宁就追出来,手上拿着东西,许亮怕莫悦宁手里拿着碎片,要划邱少卿,就和邵敏、邱少卿三人合力将莫悦宁按倒在地上。2014年6月26日,邱少卿和莫悦宁就邱少卿受伤事宜在松陵派出所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莫约宁一次性支付邱少卿1万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再查明:(2015)吴江民初字第0982号案件庭审中,平谦公司申请证人卢某、蒋某、梁某出庭作证,卢某陈述,2014年5月13日,董事长找招商部开会,后看到公司原副总经理额头流血不止并说董事长打人,基本上所有员工都跑过来看,邱少卿、邵敏、许亮中的一人在抢莫悦宁的手机,后他们争执到水吧附近,卢某觉得不太好就回自己办公室了,后邱少卿要求员工出去举手表态,明天不来上班的举手,包括卢某在内的所有员工都举手了;银都大厦的办公地点在上述事情发生后一两天就停止营业了。蒋某陈述,2014年5月13日,莫悦宁来吴江公司,邱少卿进入莫悦宁一人在的办公室,过了一段时间,蒋某看见邱少卿从会议室出来,额头上流血,并说打人了,蒋某比较害怕就退回了财物室,蒋某再次开门,就看见有人在茶水间打闹的样子,因为墙挡住了,没有看清,但当时看到莫悦宁的手机被邱少卿抢走,并被砸了;银都大厦的办公地点在上述事情发生后一两天就停止营业了,后公司将与邱少卿等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张贴在银都大厦办公地点的门上。梁某陈述,2014年5月13日,莫悦宁过来吴江开会,招商部员工一个一个过去向他汇报,后邱少卿过去汇报,没过多久,邱少卿头上流着血出来,说莫悦宁打人,莫悦宁跟出来说他没有打人,当时现场很乱,我看到邵敏在砸东西,但不知道是手机还是平板,梁某看到害怕就回办公室了;后来邱少卿就让员工举手表决,明天不来上班的举手。邱少卿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2015)吴江民初字第098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被告提交的讯问笔录、(2015)苏中民终字第0468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邵敏作为被告平谦公司的管理人员与被告平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悦宁发生了剧烈的冲突,且原告邵敏在发生冲突当天已明确表明不来公司上班,可见,原告邵敏从被告平谦公司离职的原因并非系因被告平谦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原告邵敏作为管理人员因其同事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矛盾,在公司办公地点使用了较为激烈的行为,对被告平谦公司的正常运作秩序产生的影响较大,可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告平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因此,原告邵敏要求被告平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审判员  陈娴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钱雪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