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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039号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东舜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东舜,李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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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39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东舜,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秀萍,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东舜、李秀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许东舜、李秀萍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925号行政裁定书的��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安

审 判 员  林竹森

代理

审判员  谢坤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