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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85-2号

向荣申请执行吕花、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荣,吕花,郝志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向荣,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吕花,女,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志强,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向荣与被执行人吕花、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志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及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赵保平所有的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志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赵保平所有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任尚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