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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5255号

郑培荣与林坤防、许丽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坤防,许丽清,郑培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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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5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坤防。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丽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培荣。委托代理人黄荣敬,福建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郑培荣与被告林坤防、许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林坤防、许丽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培荣货款41666元及利息(其中33666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8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培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林坤防、许丽清不服,以本案原告郑培荣所持的货款债权为东山海之星公司所有,应返还给东山海之星公司及上诉人许丽清不用共同负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林海峰

审 判 员  戴 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