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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579号

张浩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张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579号罪犯张浩。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4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齐万久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