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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更109号

王进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进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109号罪犯王进才,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才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王进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317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2016年1月11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王进才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35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李 栎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