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商初字第94-2号原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长安市南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张浩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晨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迎春,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靖城长强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靖江市靖城渔婆南路锦绣龙城7A105。经营者刘怀宏。被告刘恩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晓芳,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靖城长强建材经营部、刘恩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展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