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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行审35号

大连国土局与孙昌军非主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孙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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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定代表人王晋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绍俊。委托代理人杨琨。被申请执行人孙昌军。本院收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4日对孙昌军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43.95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看护房(裸地59.73平方米,建筑面积59.73平方米)、景观广场(村庄484.2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玉东

审 判 员  张志敏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