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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1936号

XX、高建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高建宏,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纱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1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宏,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虹、傅娟娟,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代表人:徐家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旦华、赵佳,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高建宏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浣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高建宏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高建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高建宏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0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上诉人XX、高建宏负担。XX、高建宏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雪原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泱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