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区XX街道办事处XX道XX路XX号。负责人马宝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菊勇,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弄**号**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长亮,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XX乡XX庙XX队**号**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茹萍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杨奇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