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12-2号
原告:李泽勇。
委托代理人:叶淼、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令发。
被告:刘代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勇诉被告曾令发、刘代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勇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令发、刘代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675元,由原告李泽勇负担。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