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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379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2016)鲁0214执37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爱霞,陈德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王爱霞,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潮海西社区**号。身份证号码3702211967********。被执行人陈德瑞,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潮海西社区**号。身份证号码3702211967********。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爱霞与被执行人陈德瑞离婚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