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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58号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路贵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