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路贵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