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871号原告刘成佑,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波,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刘成佑诉杨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16年2月5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税新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潜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