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154号

青岛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外爱高科(青岛)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外爱高科(青岛)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外爱高科(青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法定代表人徐奎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隆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外爱高科(青岛)工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城民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城民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孔庆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