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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6号

王兴文与李孝平、蔺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吉0821民初16号

原告:王兴文,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孝平,男,成年人,汉族,农民

被告:蔺永贤,女,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文诉被告李孝平、蔺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文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王兴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