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69-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永强、徐叔暖、武传合、徐龙田、韩广德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即不履行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十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武传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