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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2240号之一

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宣巧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巧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240号之一原告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驼峰开发区1-8号。法宝代表人蒋利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宣巧梅。本院在原告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巧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坤瑞

代理

审判员  周文贤

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