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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123、124号

申请执行人贾富生与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富生,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铁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123、124号申请执行人贾富生,男,汉族,1953年2月15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南羊路208号。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法定代表人张铁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铁保,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新建北路26号付1楼6单元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245号、246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二案共给付申请人贾富生借款本金3289.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00528元,执行费174724元,被执行人张铁保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青年路商业大街17、18号楼有商铺及30号楼有175套商用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青年路商业大街17、18号两栋楼全部商铺及30号楼1单元503、603、903、1003、1103、1203、1303、1503、1603、1703、1803、1903;2单元401、501、601、701、1701、1801、1901、402、502、1602、1702、1802、1902;3单元1602、1702、1802、1902、103、203、303、403、503、603、703、803、903、1003、1103、1203、1303、1403、1503、1603、1703、1803、1903;4单元101、201、301、401、501、901、10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102、202、302、402、502、602、702、802、902、1002、1102、1202、1302、1402、1502、1602、1702、1802、1902;5单元101、201、301、401、501、601、701、901、1001、1201、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102、202、302、502、702、1002、1102、1202、1502、1602、1702、1802、1902、103、203、403、603、703、903、1003、1103、1203、1303、1403、1503、1603、1703、1803、1903;6单元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201、1601、1701、1801、1901、102、202、302、402、502、1202、1302、1402、1502、1602、1702、1802、1902、103、203、303、403、503、603、703、803、903、1003、1103、1203、1303、1603、1703、1803、1903号的175套商住房。

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张富贵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