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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27号

贾连亭与曹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连亭,曹玉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7号申请人贾连亭,男,65岁,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曹玉鹏,男,40岁,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贾连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曹玉鹏所有的鲁AM6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连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玉鹏所有的鲁AM6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红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