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7号申请人贾连亭,男,65岁,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曹玉鹏,男,40岁,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贾连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曹玉鹏所有的鲁AM6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连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玉鹏所有的鲁AM6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红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