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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011-1号

吴传清与郑泉项、吴上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011-1号申请执行人吴传清,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郑泉项,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郑家照,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吴上梁,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夏朝真,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天益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郑泉项,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鼎执字第10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夏朝真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现被执行人夏朝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吴传清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夏朝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朝真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缪霄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查封:(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