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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57号

广州航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黄荣标、杨丽珍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5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荣标,广州航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杨丽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荣标,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航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文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燎原,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经营者:黄荣标。

原审

被告:杨丽珍,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上诉人黄荣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5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建造、船舶修理过程中的纠纷属海事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物品属特殊商品,系船舶设施的重要部分,属海事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起诉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显示,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是船舶,涉案标的物只是被上诉人用于船舶上使用的货物。本案纠纷不属因船舶建造、船舶修理过程中的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是本案第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志刚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丽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