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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885号

罪犯张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885号罪犯张明,男,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7)磐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681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8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杨波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6年12月9日11时许,在磐石市于记冷饮店与磐石市石嘴镇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该犯在磐石市大市场买尖刀后,刺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五监区参加机修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0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4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减刑相对较快,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