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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76号

李季芬与王会民、王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芬,王会民,王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C}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76号申请人李秀芬,女,65岁,汉族。被申请人王会民,男,65岁,汉族。被申请人王士杰,男,汉族,个体户。

申请人李秀芬因与被申请人王会民、王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士杰在本市的拆迁补偿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750000元。担保人张懿嬗、李储丞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士杰在本市的拆迁补偿款7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张懿嬗、李储丞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