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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恢28号

陶新杰与吴运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新杰,吴运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陶新杰,农民。被执行人吴运德,农民。申请执行人陶新杰与被执行人吴运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运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新杰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运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运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吴运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阳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吴运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新杰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运德自动履行了交款义务,交纳了全部的案款、迟延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共计5513.6元,并交纳本案的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兆海

审判员  彭鹏飞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陆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