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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民初249号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2民初249号原告张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春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