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800号

刘兆华与唐山滦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兆华,唐山滦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华,唐山钢铁公司工人。被执行人唐山滦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原唐家庄老井。法定代表人袁振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人唐山滦唐贸易有限公司院内铁精粉已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保全的被执行人唐山滦唐贸易有限公司院内铁精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东平

审 判 员  郑新宇

代理

审判员  刘激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