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保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保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会民,绰号”草上飞”,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捕前住原籍。2012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保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会民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会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高会民到××县,用钢筋撬开门锁,打破玻璃进入被害人狄某家中,盗走1袋半白面,1袋大米和一个棕色手包。经保德县物价局鉴定,被盗1袋半白面、1袋大米价值245元。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高会民在保德县府前街羊蝎子饭店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台铃牌电动车1辆,随后准备推行至府谷县贩卖时,在××府公安民警查获。经保德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75元。现该车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会民无视国法,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会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告人高会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高会民到××县,用钢筋撬开门锁,打破玻璃进入被害人狄某家中,盗走1袋半白面,1袋大米和一个棕色手包。经保德县物价局鉴定,被盗1袋半白面、1袋大米价值245元。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高会民在保德县府前街羊蝎子饭店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台铃牌电动车1辆,随后准备推行至府谷县贩卖时,在××府公安民警查获。经保德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75元。现该车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会民无异议,且有:保德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狄某、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高会民的供述与辩解,保德县物价局价格鉴证意见书,保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会民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会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会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高会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会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继林
审判员张林如
人民陪审员李慧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郭晋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