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576号罪犯王东明,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服刑。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东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四年八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东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代理
审判员 葛胜楠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S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