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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5186号

(2016)云01刑更25186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朱碧成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5186号罪犯朱碧成,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碧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经本院以(2015)昆少刑执字第227号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朱碧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碧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量.量1量遵I量遵I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譬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4获;己墨计今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V万巳荔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产院认为,罪犯朱碧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赞婴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开和国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碧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候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