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刑更381号

罪犯崔海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崔海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81号罪犯崔海彦,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崔海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2月25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7月3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辽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3月2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崔海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2、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崔海彦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海彦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海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