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扶沟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00589748-6。法定代表人冯存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会勇,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继奎,扶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负责人。被执行人卢东林,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2015(44)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卢东林未经批准,在扶开公路东侧占用江村镇江北行政村李庄村的集体土地(一般耕地)252平方米建房,其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2015年8月27日,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向卢东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2015年8月31日,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编号2015(44)行政处罚决定,限卢东林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520元,同日,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向卢东林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经催告后,卢东林未履行。
本院认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编号2015(44)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扶沟县国土资源局编号2015(44)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联合
审判员 陈新慧
审判员 于桂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