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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03号

林卫权与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林卫权,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03号原告林卫权,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

委托代理人:崔炜,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贤笑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住所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吉文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卫权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环卫管理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卫权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卫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林卫权负担。

审 判 长  赵立文

审 判 员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宗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