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22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迪华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腾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拱商初字第017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腾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腾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腾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腾飞(证件号码:)在北京银行省分行的34×××62的存款人民币30859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