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690号

李颖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86年3月2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颖与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房款138658元、案件受理费3070元、执行费2025元)。2016年2月4日,本院从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颖14172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颖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金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