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84号
原告:温州腓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温州礼品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绍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表,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登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腓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登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腓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腓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温州腓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温州腓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