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特51号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徐土根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特51号申请人徐土根,男,194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人徐俊峰,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人徐欢俊,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徐土根(系申请人徐欢俊的父亲),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徐俊峰(系声请人徐欢俊的哥哥),住浙江省。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华,院长。委托代理人戴正乾,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在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土根、徐俊峰、徐欢俊补偿款人民币150,000元;二、申请人双方均确认就本纠纷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土根、徐俊峰、徐欢俊与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于2016年1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钱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