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5352号罪犯李勋,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牟定县凤屯镇牌坊村委会大溪村**,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以(2011)楚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一四年二月四日、
二O一五年二月四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飞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猫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S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候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