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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特29号

申请人冯波与申请人王远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特29号申请人冯波,工人。申请人王远飞,工人。申请人冯波与申请人王远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4年5月至7月,申请人冯波在申请人王远飞承包的十堰市大洋五洲楼盘C区2号楼工地做外墙粉刷,双方约定劳务费240元/天,完工后申请人王远飞已支付申请人冯波劳务费3500元,剩余5092元至今未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6年2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王远飞于2016年2月4日前支付申请人冯波劳务费4000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次劳务合同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冯波与申请人王远飞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余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