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高占茹,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崔占禄,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祥,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崔士伟,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茹诉被告张国祥、第三人崔士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占茹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占茹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丽平
代理
审判员 王丽杰
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