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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548号

高占茹诉被告张国祥、第三人崔士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占茹,张国祥,崔士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高占茹,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崔占禄,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祥,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崔士伟,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茹诉被告张国祥、第三人崔士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占茹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占茹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丽平

代理

审判员  王丽杰

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