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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行初18号

王健、陆秋华等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王健;陆秋华;陆文彬;李凤妹;陈繁;徐桂娟;陈建新;陈爱英;王勤华;王培勇;胡燕;张林;孙志华;陈建华;陈繁强;倪彩娟;宋继红;卢尖;卢祎旻;朱利华;喻肖红;孙根妹;赵友明;倪品芳;顾嵩成;高雁;周红芳;陆卫新;陆怡;李钢东;黄碧凤;吴明;朱美娣;郭德亮;黄聪琴;郭军;徐为民;何敏;徐哲颢;朱欢娟;朱益超;徐晓青;徐玉龙;陈凯;仲贤;仲昊俊;王勇;陈仁云;陈超;印豪;沈颖笛;印国芳;陈励冬;龙雪莹;孔凡菊;龙雪玮;龙峰洲;何建红;沈振华;程平;秦蓁蓁;周竞雄;秦顺德;秦浩;朱惠云;朱岐;朱雯怡;李旋;赵鲁安;徐咏霞;徐榆橙;沈纪明;沈洁;沈聪;沈维;沈玥佳;吴思远;孙鉴;吴伊亮;王春芳;王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8行初18号起诉人王健,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陆秋华,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陆文彬,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李凤妹,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陈繁,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徐桂娟,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起诉人陈建新,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陈爱英,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王勤华,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王培勇,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胡燕,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张林,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孙志华,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陈建华,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陈繁强,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倪彩娟,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宋继红,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卢尖,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卢祎旻,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朱利华,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喻肖红,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孙根妹,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赵友明,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倪品芳,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顾嵩成,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高雁,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周红芳,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陆卫新,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陆怡,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李钢东,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黄碧凤,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吴明,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朱美娣,女,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郭德亮,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黄聪琴,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郭军,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徐为民,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何敏,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徐哲颢,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朱欢娟,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朱益超,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徐晓青,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徐玉龙,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陈凯,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仲贤,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仲昊俊,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王勇,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陈仁云,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陈超,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印豪,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沈颖笛,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印国芳,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陈励冬,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龙雪莹,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孔凡菊,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龙雪玮,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龙峰洲,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何建红,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沈振华,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程平,女,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秦蓁蓁,女,199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秦浩,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周竞雄,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秦顺德,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秦浩,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朱惠云,男,194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朱岐,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朱雯怡,女,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李旋,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赵鲁安,女,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徐咏霞,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起诉人徐榆橙,男,200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法定代理人徐咏霞,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起诉人沈纪明,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沈洁,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沈聪,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沈维,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沈玥佳,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吴思远,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孙鉴,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吴伊亮,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王春芳,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王文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王蓓琳,女,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张英垒,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姜美芳,女,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起诉人韩亚生,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起诉人蔡勤新,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起诉人韩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起诉人蔡丽秀,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周雅芳,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薄瑛,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何平云,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李凤,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何静雯,女,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马惠君,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许静,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吴炜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起诉人陆辉,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周洁,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陆周子悦,女,200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陆辉,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邵敏,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朱振兰,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邵宇翾,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金晓萍,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起诉人陈美雄,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健、陆秋华等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王健、陆秋华等104名起诉人是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中路1558弄(现为盈港东路2218弄)金水湾贵园小区房屋的产权人或购买人,该小区房屋均为三层的低层建筑。起诉人购买金水湾贵园房屋在办理入户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将房屋二层南北阳台下的廊柱空间既计入建筑面积又作为花园面积卖给业主,对有车库的业主又将高度达到2.3米的车库层计入建筑面积(是在假四层)等问题。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大幅度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审批、许可、批复规划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等,使开发商非法办理了产权的初使登记。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在对产证初使登记的小区规划审批时,违反当时应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金水湾贵园小区的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建筑高度作出了错误的规划批复和许可。2001年8月6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青规地(2001)第90号《关于核发上海振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明确写明建设工程规模为14,990平方米。2005年11月22日,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2005)青府土字第19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载明批准用地面积为28,466平方米,但在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一栏却是空白,这是一份明显违法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水湾贵园小区作为中心城外的低层居住建筑,其建筑密度上限为25%,其建筑容积率上限为0.595,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2006年1月20日,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沪青方(2006)18060120D00163号《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2006年4月4日,又作出编号为(2006)18060404F009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所做的规划批复、许可、核定都违反了上海市对于规划控制指标所做的规定。被诉人没有尽审查职责,将超规划控制指标所做的规划批复、许可、以及测量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共摊面积严重不实)等形成相关资料作为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的依据,作出编号为沪房地青字(2006)第000404号房地产权证的违法登记,此产证上“土地状况栏”只有宗地面积和总面积,而“独有面积和分摊面积栏”、“房屋状况栏”都是空白,属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的原审查人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现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共同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由于被诉人没有尽到审查核实义务,违法进行初始登记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权益,起诉人多年来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未果。且被诉人作出的登记行为至今并没有超过20年,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故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两被诉人作出的沪房地青字(2006)第000404号房地产权证即初始登记行为违法;请求判决撤销两被诉人作出的沪房地青字(2006)第000404号房地产权证即房产初始登记中造成起诉人财产损失所记载的违法面积,并重新作出登记;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诉人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诉人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编号为沪房地青字(2006)第000404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登记行为。现起诉人确认在收房后发现开发商的面积计算侵害其权利,业主代表一直在向有关部门投诉被诉人的违法行为。其中起诉人吴思远、孙鉴、吴伊亮以及沈维、沈玥佳自购买房屋后,在办理入户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起诉人多年来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未果。现起诉人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故本院对此案不予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健、陆秋华、陆文彬、李凤妹、陈繁、徐桂娟、陈建新、陈爱英、王勤华、王培勇、胡燕、张林、孙志华、陈建华、陈繁强、倪彩娟、宋继红、卢尖、卢祎旻、朱利华、喻肖红、孙根妹、赵友明、倪品芳、顾嵩成、高雁、周红芳、陆卫新、陆怡、李钢东、黄碧凤、吴明、朱美娣、郭德亮、黄聪琴、郭军、徐为民、何敏、徐哲颢、朱欢娟、朱益超、徐晓青、徐玉龙、陈凯、仲贤、仲昊俊、王勇、陈仁云、陈超、印豪、沈颖笛、印国芳、陈励冬、龙雪莹、孔凡菊、龙雪玮、龙峰洲、何建红、沈振华、程平、秦蓁蓁、周竞雄、秦顺德、秦浩、朱惠云、朱岐、朱雯怡、李旋、赵鲁安、徐咏霞、徐榆橙、沈纪明、沈洁、沈聪、沈维、沈玥佳、吴思远、孙鉴、吴伊亮、王春芳、王文军、王蓓琳、张英垒、姜美芳、韩亚生、蔡勤新、韩挺、蔡丽秀、周雅芳、薄瑛、何平云、李凤、何静雯、马惠君、许静、吴炜华、陆辉、周洁、陆周子悦、邵敏、朱振兰、邵宇翾、金晓萍、陈美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蔡红兰

审判员  杨 炜

审判员  池人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重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