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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督37-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冯爱民、范爱云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冯爱民,范爱云,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督3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爱民,男,汉族,1951年3月12日生,住长葛市。被申请人范爱云,女,汉族,1951年2月24日生,住长葛市。被申请人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顺,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19日发出(2016)豫1082民督37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冯爱民、范爱云、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因该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冯爱民、范爱云、长葛市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19日(2016)豫1082民督3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7476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李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程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