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692号罪犯郭红艳,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小学文化,原住江苏省沛县五段镇许口**,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红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239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郭红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红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红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红艳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