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财保13号申请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金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林。申请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阳县燕山工业园郴州大道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编号为)。申请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郊乡柏树村县工业园厂房厂房一栋(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厂房一栋(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厂房一栋(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及位于桂阳县城郊乡柏树村县工业园办公室楼(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位于桂阳县城郊乡柏树村县工业园宿舍楼(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阳县燕山工业园郴州大道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编号为:)。
二、查封申请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郊乡柏树村县工业园厂房厂房一栋(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厂房一栋(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厂房一栋(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及位于桂阳县城郊乡柏树村县工业园办公室楼(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位于桂阳县城郊乡柏树村县工业园宿舍楼(产权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渊强
审 判 员 李至勇助理
审判员 洪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