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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76号

徐自忠、徐冬梅等与张银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自忠,徐冬梅,张银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徐自忠,男,汉族,农民,1979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冬梅,女,汉族,农民,1987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银伟,男,汉族,农民,1982年4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淮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徐自忠、徐东梅诉张银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已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