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徐自忠,男,汉族,农民,1979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冬梅,女,汉族,农民,1987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银伟,男,汉族,农民,1982年4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淮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徐自忠、徐东梅诉张银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已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