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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52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冯光英、许明轩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许明轩,冯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11-6。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兰,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崔利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许明轩,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冯光英,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许明轩、冯光英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交纳1460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汪铁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