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5298号罪犯丁白斌,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白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0年一月二十八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8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二O一三年一月九日、
二0一四年二月四日、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二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丁白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白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丁白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白斌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候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